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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装饰材料购销合同(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用版)

建筑装饰材料购销合同(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用版)

建筑装饰材料购销合同\n\n合同编号:\n签订地点:\n签订日期:_年月日\n\n甲方(需方):\n地址:\n法定代表人:\n联系电话:\n\n乙方(供方):\n地址:\n法定代表人:\n联系电话:\n\n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甲乙双方本着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建筑装饰材料事宜,经友好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,以资共同遵守。\n\n第一条 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及价格\n1.1 甲方购买的建筑装饰材料具体名称、品牌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单价及总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一《供货清单》。\n1.2 附件一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\n1.3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(大写):元整(¥:)。该价格为含税价,包含材料费、包装费、运输费、装卸费及乙方应提供的全部服务费用。\n\n第二条 质量标准\n2.1 乙方提供的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、行业标准及环保要求(如GB 18580-2017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》等),并满足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技术指标。\n2.2 乙方应在交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、质量检测报告、环保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。\n2.3 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,双方应在本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,乙方应按照约定标准供货。\n\n第三条 交货时间、地点及方式\n3.1 交货时间: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甲方。分批交货的,具体交货批次及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。\n3.2 交货地点:(甲方指定地点)。\n3.3 交货方式: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上述交货地点并卸货,运输及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。\n3.4 乙方应在发货前日通知甲方,以便甲方安排收货。\n\n第四条 包装要求\n4.1 乙方应采用足以保护货物安全、适于长途运输的包装方式,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。\n4.2 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,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。\n4.3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装箱单、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。\n\n第五条 验收\n5.1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日内进行验收。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产品数量、规格型号、外观质量、质量证明文件等。\n5.2 如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数量短缺、规格不符或质量缺陷,应在验收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。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负责补足、更换或退货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。\n5.3 未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的,视为货物验收合格,但不免除乙方对产品隐蔽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责任。\n5.4 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,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,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\n\n第六条 付款方式\n6.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,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%作为预付款,即人民币元。\n6.2 乙方按约定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,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%,即人民币元。\n6.3 余款%作为质量保证金,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日内无息支付。\n6.4 付款方式为:□银行转账 □承兑汇票 □其他:。乙方应在收款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\n6.5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:\n开户银行:\n账 号:\n户 名:\n\n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\n7.1 甲方权利义务:\n(1)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;\n(2)提供必要的交货条件,及时接收货物并组织验收;\n(3)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、售后服务等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。\n\n7.2 乙方权利义务:\n(1)按合同约定的时间、地点、数量、质量交付货物;\n(2)提供产品合格证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;\n(3)对所供货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,在质量保证期内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;\n(4)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。\n\n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\n8.1 质量保证期: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。\n8.2 在质量保证期内,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、变形、变色、起皮、脱落等缺陷,乙方应无偿进行修复或更换。\n8.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质量投诉后小时内响应,日内到达现场处理。\n8.4 乙方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和技术指导,并对甲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。\n\n第九条 违约责任\n9.1 甲方逾期付款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逾期超过日的,乙方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\n\n9.2 乙方逾期交货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逾期超过日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\n\n9.3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,甲方有权拒收,乙方应在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货物。如乙方未能按时更换,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按本条9.2款处理。\n\n9.4 因产品存在隐蔽质量缺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,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、修复费用、停工损失等。\n\n第十条 不可抗力\n10.1 因地震、洪水、战争、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,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在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。\n10.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,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,但应协商妥善处理合同后续事宜。\n\n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\n11.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\n11.2 争议解决期间,除争议部分外,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。\n\n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\n12.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或盖章)之日起生效,一式_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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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7 09:10:48